聊城房产网:买房族除了享有房产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买房族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⑤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⑥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⑦而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⑧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买房族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相关房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房产专家建议】签订解约权对购房者而言,无疑是打一剂预防针,有备无患,以便将来由于客观或是主观原因需要退房时,可减轻需要承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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